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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对妈妈和宝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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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婴儿LouiseBrown的呱呱坠地,截至目前,全球已经有约500万的人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出生。近三十余年来,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受精和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也因此,“试管婴儿之父”-英国剑桥大学生理学家爱德华兹(RobertEdwards)由于其在试管婴儿技术研究方面的杰出贡献而与2010年获得诺贝尔奖。数据统计显示,世界约有10%的夫妇存在生育问题,而正是试管婴儿技术解决了不育症的医学难题。但是,在给不育家庭带来幸福的同时,还带来了一些潜在问题,除了宗教甚至科学界指责最多的,也是担心最多的伦理问题,全社会担心的问题还在于辅助生殖技术对妈妈和宝宝的影响,尤其是对试管宝宝有哪些影响,深深困扰大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对妈妈和宝宝的影响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三方辅助生殖技术。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

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实施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三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生男生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第三方试管助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生男生女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综上便是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同时也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遵守该管理办法,为国家及自身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1辅助生殖技术

一个是人工授精,一个是体外受精,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试管婴儿。目前试管婴儿技术是比较成熟的,试管婴儿的关键是取出好的卵子,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而在这一步就难倒了许多“英雄汉”,

因为有一些女性朋友在这一环节无法取到合适的卵子。

为什么呢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卵巢功能减退!

卵巢储备功能减退是指卵巢产生卵子的能力减弱,卵母细胞质量下降,表现为卵巢每周期可募集的卵子数减少,对促排卵药物不敏感,致使体外受精获得的优质胚胎减少,导致妊娠率下降。

一般就是打促卵针,即卵泡刺激素,主要作用为促进卵泡成熟。促进卵泡颗粒层细胞增生分化,促进整个卵巢长大发育,能够刺激未成熟的卵泡长大,从而达到刺激排卵的作用。

但卵巢功能减退的女性对于药物敏感性下降,所以我们建议女性患者在做试管的同时也可以调理一下卵巢功能,比如中医调理。排卵异常在中医理论中属于月经过少、不孕症的范畴,与肾气亏虚、肝肾精血不足有密切关系。可以服用一些益气补肾、疏肝理气的中药来调节。(请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调理)

单亲妈妈对孩子的影响

孩子的童年本应是快乐的,无忧无虑的。但是对于是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来说,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不是说单亲妈妈不可以给予孩子快乐,而身处在单亲家庭里的孩子就注定是有一个不一样的童年。

单亲家庭,一般人直觉为离异家庭。但随着家庭、社会结构的多元,家庭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而造成单亲,如离婚、配偶死亡、配偶工作居住两地、甚至未婚先孕等等。而且中国的单亲家庭多由母亲与孩子组成,具调查这类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85%以上。

由妈妈独力支撑着整个家庭,而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多表现出孤僻、多疑、敏感、自卑等性格倾向,犯罪率更是高达40%。妈妈要注意多和孩子进行交流和沟通,重视孩子情感方面的需要,多给孩子提供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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